近日,福山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开展动火、登高、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回头看”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某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企业组织进行危险作业(动火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执法人员立即取证并针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现场普法,《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负责人表示:“针对发现的问题,我们一定会抓紧整改,并且举一反三,认真排查隐患,确保企业安全发展”,下步,福山区应急局将继续结合行业实际,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督促企业形成“主动安全”意识,强化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投入,进一步防范事故发生,保障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福山区应急局 王帅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