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法草案进入三审
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安全监管工作
本报记者 彭 波
11月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学前教育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在报告中表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制定学前教育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一些修改意见。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健全学前教育保障机制,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建议在草案中予以贯彻和体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学前教育保障机制;降低家庭保育教育成本。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实施学前教育应当把保护学前儿童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安全监管工作。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幼儿园食品安全的监管;强化幼儿园周边治安管理和巡逻防控工作。
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为促进学前儿童健康快乐成长,应当鼓励开发和推广符合学前儿童需求的作品、产品和研究成果。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推广学前教育、儿童发展、特殊教育方面的研究成果;鼓励创作、出版、制作和传播有利于学前儿童健康成长的图书、玩具、音乐作品、音像制品等。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当规范涉及学前儿童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保护学前儿童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学前儿童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幼儿园等单位和个人收集、使用、提供、公开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学前儿童个人信息,应当取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学前儿童的新闻报道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
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进入三审
强化文物收藏单位注意义务
本报记者 魏哲哲
11月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信春鹰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现行文物保护法及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有的常委委员、社会公众提出,文物认定制度是文物保护的基本制度,关系到本法的调整范围和实施效果,但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尚未依法出台,实践中文物的范围不够清晰,影响相关工作规范开展,建议强化文物认定制度,提高文物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文物认定的主体、标准和程序,由国务院规定并公布”。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不得征集、购买来源不合法的文物。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文物来源情况复杂,为了科学合理地规定文物收藏单位的权利与义务,建议从强化文物收藏单位注意义务的角度予以规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文物收藏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拟征集、购买文物来源的合法性进行了解、识别”。
有些常委委员、代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民间收藏活动对于促进文物保护利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要作用,应当予以鼓励和引导。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合法收藏,加强对民间收藏活动的指导、管理和服务。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加强文物出境管理,防止文物非法外流,是文物保护工作最紧要的目标之一,建议进一步明确禁止出境文物的具体范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规定并公布。
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进入三审
进一步加强矿区生态修复
本报记者 亓玉昆
11月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洪祥作的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基础地质调查工作对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有的地方、部门、社会公众建议充实这方面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地质调查制度,加强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等提供基础地质资料。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建议,进一步加强矿区生态修复工作。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区生态修复工作的统筹和监督;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尾矿库生态修复的专门措施;矿区能够边开采、边修复的,应当边开采、边修复。
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增加促进矿产资源领域国际合作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坚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方针,积极促进矿产资源领域国际合作。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企业建议,充分考虑矿业用地需求,并与有关法律做好衔接,进一步完善矿业用地制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考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用地实际需求;勘查矿产资源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临时使用土地。
有的常委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对开采矿产资源形成的尾矿库应当加强管理,防范安全风险。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加强对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等活动的管理,防范生态环境和安全风险。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未取得许可证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的,增加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措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对有关条款作相应修改。
能源法草案进入三审
保障能源安全和绿色低碳转型
本报记者 彭 波
11月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能源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