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办印发新修订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18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有哪些特色亮点?如何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多个地方和部门的相关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并表示,《规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总结吸收近年来干部队伍建设新鲜经验,鲜明亮出了干部优与劣的标尺、上与下的准绳,有利于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有利于建设德才兼备、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有利于激励广大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忠诚履职、担当作为,以昂扬的精神状态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
以刚性制度加大能上能下推进力度
《规定》明确指出,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能下问题。
浙江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张学伟说:“有的地方单位对干部的‘下’有顾虑,怕引起矛盾,怕不好做干部的工作,对实绩平平但没有硬伤的,往往不愿进行调整。实际上,这影响了干部队伍的有机更新,贻误了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这些年,浙江省委深入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不管是部门单位还是市县乡领导班子,不管是副职还是正职,只要不担当不作为就坚决调整。2017年浙江省第十四次党代会以来,共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的省管干部86名。实践证明,只有让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下’,才能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才能更充分地调动干部干事的积极性。”
“在实际工作中,推进干部‘下’的一个突出难点在于如何将那些存在一定问题、但还不到严重违纪违法程度的干部调整下来,这一直是一个不太好把握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思想上有束缚‘不愿下’、界定上有弹性‘不好下’、担当上有畏难‘不敢下’。”湖北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雷文洁说,《规定》鲜明地提出“本规定主要规范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领导职务所作的组织调整”,并进一步健全了“下”的机制、明确了“下”的依据、畅通了“下”的渠道、强化了“下”后管理、传导了“下”的压力,以刚性制度加大能上能下推进力度。这让能力不足“不能为”、动力不足“不想为”、担当不足“不敢为”的干部感受到巨大压力、产生强烈的危机感,必将有力激励干部忠诚履职、担当尽责。
“如何让那些没有过错却在其位不谋其政、能力素质与现实要求不相适应的干部‘下’,做到公平公正,确保干部‘下’得合理、‘下’得合规、‘下’得服气,下来的领导干部如何更好发挥作用,此前在制度规定上还不尽完备。如今,《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下’的标准、规范了‘下’的方式、优化了‘下’的程序、完善了‘下’的渠道,是解决能下问题、解决干部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的关键一招。”水利部人事司司长侯京民说,能下只是方法手段,根本目的是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推动领导干部对照新时代好干部标准,牢记初心使命,增强信心斗志,提升能力素质,不懈拼搏奋斗。
经过修订,《规定》的重点更加突出、标准更加清晰、措施更加管用、责任更加明确
《规定》这次修订新增6条内容,整合、删除7条。大家认为,经过修订,《规定》的重点更加突出、标准更加清晰、措施更加管用、责任更加明确。
“相较于2015年中办印发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规定》更加聚焦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组织调整,一系列条款的针对性、操作性也都很强。”张学伟说,比如,《规定》明确把“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精神状态差”列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之一。浙江在这次市级领导班子换届中,对21名符合继续提名资格、但履职表现一般的干部,特别是工作总出问题的,提前安排转岗或退出领导岗位;有10名县(市、区)党政正职因适岗性不够、工作不得力被调整。再如,《规定》增加了“政绩观存在偏差”的情形,这也非常有针对性。近年来,一些地方干部盲目大干快上、乱铺摊子,也被组织调整下来。从实践效果看,这类干部“下”能够很好起到调整一个、触动一批、教育一方的效果。
青海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王勇说,让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下”之有理、“下”之有据是推动干部“下”的关键所在。《规定》作出了一系列务实管用的规定。比如,针对“下”的情形,将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具体情形由原来的10条增加到15条;针对“下”的程序,进一步完善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5个具体程序。针对“下”的安排方式,区分不同情形,采取平职调整、转任职级公务员、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对非个人原因或者健康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强调应当从事业需要和关心爱护干部出发,予以妥善安排。
谈及这次修订的特色亮点,侯京民说,《规定》更加突出政治标准,明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同时增加“政治能力不过硬,缺乏应有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这个“下”的具体情形;更加注重激励担当作为,比如强调正确把握政策界限,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先行先试等工作中的失误;更加体现关心关爱,强调对非个人原因或者健康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从事业需要和关心爱护干部出发,予以妥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组织人事部副部长雷鸿谈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功夫下在平时”的工作要求。她说:“好干部是选出来的,更是管出来的。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对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问题、不适宜的30余名局处级领导干部未予启动选任工作程序,对业务能力欠缺、存在廉洁风险的10余名三级高级法官不予晋升法官等级。认真学习《规定》,我们深刻体会到,今后工作中,发现培养干部要坚持知事识人,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考察干部;管理使用领导干部要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防止干部带病上岗、带病提拔。”
《规定》还明确,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及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经认定确属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这进一步增强了年度考核的刚性约束作用。我们要不断推动干部考核指标客观化、考核手段信息化,特别是做好考核结果的分析运用工作,在表彰奖励、加强管理、干部调整等工作中将其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加以运用。”雷鸿说。
抓好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制度的规范、引导、激励、约束作用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扛起责任,把贯彻执行《规定》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的重要任务来抓,充分发挥制度的规范、引导、激励、约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