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药监局印发新修订《山东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加强裁量权基准管理,规范行政处罚合理性。
目前,山东省药监局药械化行政处罚裁量分别依据2020年至2021年间印发的《山东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山东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山东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适应近年来国家和山东省制修订药械化监管法规规章的现实需要,山东省药监局对以上三个规范性文件全面修订形成《基准》。《基准》于2月1日起施行,以上三个文件同时废止。
山东省药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制修订情况,本次修订共涉及法规规章13部,其中,行政法规2部、地方性法规2部、部门规章9部。如将近年来实施的《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等列入处罚依据。共补充修订内容47项,其中,药品补充34项,医疗器械补充7项,化妆品补充6项。如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在药品补充修订内容中补充违反其规定的“第三方平台承接电子处方的,应当对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的情况进行核实,并签订协议”等8项内容。
本次修订,把每一项均细化为违法情形、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实施主体、裁量范围和处罚标准六部分。在“处罚标准”部分,对两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其一是名称表述的修正。将原《基准》里的“中限处罚”表述为“一般处罚”,将“裁量阶次”项下的“中限”统一修改为“一般”。其二是将“裁量因素”一栏删减,直接与裁量权适用规则配套使用。此外,新修订《基准》还对裁量区间交汇点的包含关系进行了调整。如,一般处罚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本次全面修订药械化裁量基准,把握合法性和适当性原则,对同一种违法行为,细化处罚裁量权,防止过罚不相适应、重责轻罚、轻责重罚。”山东省药监局法律顾问张斐认为,《基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明确了一般、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裁量阶次,针对不同违法情形适用不同区间,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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