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香港证监会、香港金管局联合发布公告,“北向互换通”下的交易将于2023年5月15日启动,允许香港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境外投资者将通过两地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参与内地银行间利率互换市场,银行间市场对外开放谱写新篇章。
“互换通”指境内外投资者通过香港与内地基础设施机构连接,参与两个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机制安排。初期先开通“北向通”,即香港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境外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外投资者)经由香港与内地基础设施机构之间在交易、清算、结算等方面互联互通的机制安排,参与内地银行间金融衍生品市场。未来将适时研究扩展至“南向通”,即境内投资者经由两地基础设施机构之间的互联互通机制安排,参与香港金融衍生品市场。
北向互换通初期可交易品种为利率互换产品,报价、交易及结算币种为人民币。为确保市场平稳运行,“北向互换通”充分考虑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情况,初期全市场每日交易净限额为200亿元人民币(即全部境外投资者通过“北向互换通”开展利率互换交易在轧差后的名义本金净额每日不超过200亿元人民币),清算限额为40亿元人民币(即上海清算所与场外结算公司之间净头寸对应的“互换通”资源池风险敞口上限为40亿元人民币)。未来,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额度,并对外公布。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推出“互换通”具有三大积极意义。一是有利于境外投资者管理利率风险。“互换通”的推出可便利境外投资者使用利率互换管理风险,减少利率波动对其持有债券价值的影响,平缓资金跨境流动,进一步推动人民币国际化。
二是有利于推动境内利率衍生品市场发展。推出“互换通”后,境外机构带来差异化需求增加,辅之以高效电子化交易、紧密衔接的交易清算环节等优势,有助于提升市场流动性,推动银行间利率衍生品市场进一步发展,并形成良性循环。
三是有利于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作为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互换通”的推出是对“十四五”规划关于强化香港国际资产管理中心及风险管理中心功能的具体落实,有利于增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吸引力,深化内地与香港金融市场合作。
谁来参与?如何参与?
联合公告显示,参与“北向互换通”的境外投资者为符合人民银行要求并完成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并经外汇交易中心开通“北向互换通”交易权限。拟申请开通“北向互换通”交易权限的境外投资者需同时申请成为场外结算公司的清算会员或该类会员的清算客户。
参与“北向互换通”的境内投资者(即互换通报价商)需与外汇交易中心签署报价商协议,并为上海清算所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业务的清算会员或该类会员的清算客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最新披露的“北向互换通”报价商名单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汇丰中国、渣打中国、德意志中国、摩根大通中国、法巴中国、花旗中国、中信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中金公司和东方证券。
交易及结算方面,外汇交易中心与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电子交易平台互联提供交易服务。上海清算所和场外结算公司建立中央对手方清算机构互联互通,共同向境内外投资者提供清算、结算服务。具体来看,“北向互换通”充分借鉴现行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经验与模式,外汇交易中心通过与Tradeweb、Bloomberg等境外电子交易平台的系统互联,共同为境外投资者参与内地银行间利率互换市场提供多交易机制、一站式的高效便捷服务。同时,外汇交易中心与上海清算所、香港场外结算有限公司通力合作,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交易清算渠道,满足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利率风险管理的需求。
就在4月28日,央行网站发布消息,为规范开展内地与香港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相关业务,保护境内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利率互换市场秩序,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内地与香港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自2023年4月28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境外投资者可使用自有人民币或外汇参与“北向互换通”交易和清算。使用外汇参与交易和清算的,可在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及香港地区经批准可进入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交易的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以下统称香港结算行)办理外汇资金兑换。香港结算行由此所产生的头寸可到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使用外汇参与交易的,其交易到期或不再继续参与的,原则上应当通过香港结算行兑换回外汇。境外投资者应当在一家香港结算行开立人民币资金账户,用于办理“北向互换通”下的资金汇兑和结算业务。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香港结算行在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头寸时,沿用现有境外清算行和境外参加行的业务模式、产品种类和信息报送等相关安排。根据《办法》和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规定,香港结算行在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头寸时,应当确保与其相关的境外投资者在本机构的资金兑换是基于“北向互换通”的真实合理需求。
深化跨境监管合作
据悉,人民银行、香港证监会和香港金管局已就“互换通”涉及的跨境监管合作原则和具体安排达成共识,并签署了《关于内地-香港债券及衍生品市场相关事宜的谅解备忘录》。备忘录健全了两地监管机构在债券及衍生品市场方面的监管合作安排和联络协商机制,共同维护“互换通”的正常运行、金融市场稳定和公平交易秩序。
上述《办法》也提到,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北向互换通”进行监督管理,并与香港证监会、香港金融管理局及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管合作安排,共同维护投资者跨境投资的合法权益,加强反洗钱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北向互换通”下人民币购售业务、资金汇出入、信息统计和报送等实施监督管理,并与香港证监会、香港金融管理局及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加强跨境监管合作,防范利用“北向互换通”进行违法违规套利套汇等活动。中国人民银行及相关监管部门有权调取境外投资者交易、清算等与“北向互换通”投资活动相关的数据。
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等有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采取监督管理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