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修正草案提请一审
突出立法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
本报记者 王比学
10月27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作关于立法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沈春耀说,立法是国家的重要政治活动,是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过程,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立法法是规范国家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的重要宪法性法律。我国现行立法法是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了部分修改。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有必要认真总结新时代立法工作实践经验,适应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新形势新要求,对立法法作出修改完善,进一步健全立法体制机制,规范立法活动,为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现行立法法共有6章、105条。立法法修正草案没有对法律章节结构作修改。此次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立法法总则部分进行完善、充实。突出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增加规定:立法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
落实宪法修正案和党中央有关精神,草案将现行立法法中的“法律委员会”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明确法律案起草和审议过程中的合宪性审查要求,增加规定:对法律案中涉及的合宪性问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应当在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涉及合宪性问题的相关意见;明确备案审查工作中的合宪性审查要求,增加相关规定。
为完善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的制度机制,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和规定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和工作机制,贯彻和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草案增加规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律案,常委会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法律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广泛征求基层群众和各方面人士对有关法律草案的意见。
草案丰富了立法形式,增加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法律和编纂法典等多种形式,形成科学完备、统一权威的法律规范体系。同时,还明确了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和专项立法计划、立法技术规范等。
此外,草案对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法权限和程序作出了一些修改完善,增加规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草案还进一步完善了备案审查制度,增加规定主动审查和专项审查、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法律法规清理等内容。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提请一审
提高无障碍环境建设质量
本报记者 魏哲哲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社会融合和人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价值,党和国家一直高度重视。
10月27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作关于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的说明。
我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从上世纪80年代起步,2012年《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后快速发展,为包括残疾人、老年人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参与融入社会生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发挥了重要作用,展示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权保障的成就。但总的来看,我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整体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尚不匹配,存在无障碍设施建设不平衡不充分不系统、无障碍信息交流和社会服务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实际需求等问题,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集中规范。何毅亭介绍,这是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必然要求,是切实提高无障碍环境建设质量的有力保障。
草案是对《条例》的丰富和发展,将《条例》中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规定上升为法律并予以充实,同时对《条例》欠缺的内容作了补充。目前的草案包括总则、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社会服务、监督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72条。
扩展了受益人群。在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的基础上更好地惠及全体社会成员,同时为在实践中准确把握无障碍环境受益对象,提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概念,在附则中单设一条予以明确。
完善了相关体制机制。一是确立了经费保障机制;二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障碍环境建设协调机制;三是增加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信息公示、投诉处理等相关工作机制;四是充实了包括体验试用、社会监督、检察公益诉讼等在内的监督机制。
对设施建设和改造提出更高要求。一是将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引入法中,明确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审查、验收备案各单位的相应职责;二是要求地方政府制定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既有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的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家庭、居住区、道路、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等的无障碍设施,提出明确要求;三是对无障碍设施维护和管理等作出细化规定。
丰富了信息交流内容。一是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提供公共信息、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时应采取无障碍方式;二是强化影视节目、图书报刊、网络应用、硬件终端、电信业务、公共图书馆等提供无障碍信息的要求;三是鼓励食品药品等商品外部包装配置无障碍说明书的要求;四是对国家通用手语和通用盲文的推广使用作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