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进入三审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本报记者 张 璁
12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李飞作了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前,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精神,根据有的常委委员、专委会委员和部门、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一是在本法的立法目的中增加“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二是在野生动物保护的原则中增加“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三是防止外来物种侵害,明确规定: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物种不得违法放生、丢弃,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现来自境外的野生动物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同时增加规定,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放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规范、引导。
有的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加强对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活动的规范管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规定: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应当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并保障野生动物健康状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当对与毗邻国家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合作作出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规定:加强与毗邻国家的协作,保护野生动物迁徙通道。
根据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照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修订草案进入二审
增加强制注销的内容
本报记者 张 璁
12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公司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必新作了关于公司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此前,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有的意见建议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在立法目的中增加“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部门和专家学者建议进一步强化股东的出资责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完善失权股权处理规定,明确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失权后,失权股份在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明确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三是对于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权的,在受让人承担缴纳出资义务的基础上,明确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专家学者建议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相关规定,强化上市公司治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具体管理办法作出规定。二是增加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职权的规定。三是明确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四是明确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对于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上市公司股份。
有的意见提出,为解决实践中公司注销难、“僵尸公司”大量存在的问题,建议根据地方实践经验,增加强制注销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清算完毕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被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草案进入二审
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
本报记者 王比学
12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李飞作的关于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此前,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进行了初审。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专家建议进一步推进生态安全系统建设。二审稿作如下修改: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增加规定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持续性;增加规定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要求,从严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企业、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二审稿作以下修改:一是加强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保护。二是明确对野生动物造成牲畜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三是增加规定国家加强青藏高原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青藏高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完善生态廊道,提升生态系统完整性和连通性。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加强青藏高原生态风险防控。二审稿规定:国家建立健全青藏高原生态风险防控体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气候变化应对、自然灾害防治等生态风险防控能力和水平,保障青藏高原生态安全。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强化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科技支撑,加强科学普及。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充分运用青藏高原科学考察与研究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技在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中的支撑作用;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科学普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