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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草案和报告

导读: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草案进入三审

  突出雪山冰川冻土等特殊性保护要求

  本报记者&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草案进入三审

  突出雪山冰川冻土等特殊性保护要求

  本报记者  王比学

  4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草案。此前,2022年8月、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第三十八次会议分别对草案进行了一审和二审。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风险防控,突出雪山冰川冻土等的特殊性保护要求。草案三审稿作了以下修改:增加规定建立健全青藏高原雪山冰川冻土保护制度,对重要雪山冰川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人为扰动;增加规定开展雪山冰川冻土与周边生态系统的协同保护,维持有利于雪山冰川冻土保护的自然生态环境;增加规定完善河湖长制;要求提升绿化质量,加强有害生物防治和森林草原火灾防范;增加规定加强对雪崩的调查评价和监测预警。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推进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监测,加强信息共享。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推进综合监测、协同监测和常态化监测,并要求调查、评价和监测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享。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强化青藏高原科学考察与研究,突出长期性要求。草案三审稿加强生态系统碳汇研究,推动长期研究工作,掌握青藏高原生态本底及其变化。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对“生态安全格局”章名作出调整,以更好体现本章内容精神,增加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加强产业项目准入退出管理。草案三审稿将章名修改为“生态安全布局”,同时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中增加列举“珠穆朗玛峰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并要求有关产业项目严格执行自然资源开发、产业准入及退出规定。

  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做好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的衔接,草案三审稿对在青藏高原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破坏自然景观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规定在旅游、山地户外运动中随意倾倒、抛撒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

  本报记者  亓玉昆

  4月24日,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作了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修订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是1993年7月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为准则作出专门规定,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自律性规范。沈春耀表示,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提升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政治素质和综合素质至关重要,应当与时俱进完善常委会组成人员自律性规范。

  根据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草案明确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草案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草案贯彻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实践需要,明确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政治要求、工作基本要求以及遵守政治纪律、加强作风建设等相关要求,增加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等规定,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提高履职能力,积极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讲好中国民主故事、中国法治故事。

  根据党中央精神和全国人大组织法相关规定,草案增加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密切联系群众,通过各种形式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向常委会反映情况,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严格落实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全国人大代表的制度要求,加强与基层全国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听取、吸纳和反映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大兴调查研究的决策部署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草案增加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努力掌握实情、找准问题,使各项工作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惠民生;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活动。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进入二审

  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等设施

  本报记者  亓玉昆

  4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此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该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提供服务便利。有的常委委员、专委会组成人员、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社会公众提出,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突出基本定位,重点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同时惠及其他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有关规定,明确该法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全体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同时明确规定:“残疾人、老年人之外的其他人有无障碍需求的,可以享受无障碍环境提供的便利。”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建议,完善有关规定推动解决城镇老旧小区无障碍设施和适老化改造中加装电梯问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将草案有关条文修改为:“国家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便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创造条件,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等传统美德,积极配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

  为了促进残疾人走出家门、融入社会,草案在无障碍环境建设方面,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以及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相关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在无障碍社会服务方面,草案规定行政服务机构、公共服务场所等应当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服务。公共服务场所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无障碍需求,为其使用相关信息化服务给予指导和帮助;涉及医疗健康、社会保障、金融业务、生活缴费等服务事项的,应当保留现场人工办理等传统服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