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企业都容易混淆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定义,不知道如何区分,很容易令人困惑。但它们实际上有着不同的定义和特点。那么,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有何区别呢?
一、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一种采购方法,主要应用于需要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只有少数几家供应商可以提供,或者为了满足采购人的特殊需求而进行的高端谈判。
在此过程中,采购人会邀请多个供应商进行竞标,并针对每个供应商的竞标进行谈判。
竞争性谈判的主要特点包括:
选择过程主观:采购人可以与多个供应商进行谈判,并依据主观判断选择最合适的供应商。
竞标结果可逆:在谈判过程中,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采购需求,竞标结果也可能会随之改变。
竞争性有限:由于谈判的灵活性,竞争性谈判的结果可能受到市场供需状况的影响,竞争性可能相对较弱。
二、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是一种更为正式的采购方法,它通常应用于需要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具有广泛的市场供应,或者需要严格按照预算进行采购的场合。
在这种方法中,采购人会邀请多个供应商进行竞标,并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对每个供应商的竞标进行评估和磋商。
竞争性磋商的主要特点包括:
选择过程客观:在磋商过程中,采购人需要按照预设的标准和规则对供应商进行评估,选择最合适的供应商。
竞标结果不可逆:磋商完成后,采购人需要按照磋商结果确定供应商,无法再进行主观调整。
竞争性强:由于磋商过程的公开和公正,竞争性磋商的结果往往能够反映出市场的真实供需状况,竞争性相对较强。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是两种不同的政府采购方式,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存在区别:
1、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通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以最终报价从低到高排序,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为成交候选人。
而竞争性磋商是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磋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对供应商进行综合评分,以得分从高到低排序,得分最高的供应商成为成交候选人。
2.开标(提交响应文件)时间:
竞争性谈判的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3个工作日,磋商文件的发出之日起不少于10天。
3.澄清答疑时间:
竞争性谈判的澄清答疑时间一般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3个工作日,磋商的澄清答疑时间则在其前5日。
4.评审方法:
竞争性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必须从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中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并要求供应商进行最终报价。
竞争性谈判则采用最低价法,需要进行二轮报价以及最终报价,然后选出最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对等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5.供应商数量要求:
在招标失败后改为竞争性谈判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可以与参加本项目的招标活动的两家供应商进行谈判,供应商必须满足三家以上的规定不受约束。
但其他情况下,如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PPP项目),可以不受此限制。
总的来说,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在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方式、开标(提交响应文件)时间、澄清答疑时间、评审方法和供应商数量要求等方面有明显的差异,两者在采购过程中各有其特点和应用场景。
通过上述内容解释了两者的区别。更多关于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的内容、相关报价技巧或注意事项等,都可以到“简蚁”平台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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